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会展经济对消费的引领带动作用,培育更多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会展品牌,提升新区消费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力,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天数3天以上的市场化展会,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实际展览面积每5000平方米,扶持5万元。对举办时间为当年11月份至次年3月份的展会,补助标准上浮10%。单个展会每届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对首次来区举办且符合青岛市“10+1”重点产业和新区“5+5+7”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的展会,给予一次性5万元额外扶持;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的展会,给予一次性10万元额外扶持;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一次性20万元额外扶持。
第三条 在新区酒店或会议中心举办的参会人数500人以上、会期2天以上的会议论坛活动(不含营销类、培训类和展览会期间的配套会议),酒店住宿500间夜数以上,给予5万元扶持;酒店住宿1000间夜数以上,给予10万元扶持;酒店住宿2000间夜数以上,给予20万元扶持。
第四条 在新区固定举办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额外扶持20万元。在新区举办的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的国际性会议,给予额外扶持5万元。
第五条 鼓励专业机构或专业会展场馆积极招展引会,全年招引实际展览面积累计达6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年度总展览面积1元/平方米给予专业机构或场馆运营方奖励,每个展览项目仅可由一个主体申报,单个专业机构或场馆运营方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本政策第六条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其他条款所述奖励可与青岛市会展扶持政策叠加享受。已获其他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符合规定的会展项目和企业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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