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会奖政策 2025-09-01 19: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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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业的创建与发展,加强会展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引领、聚集、辐射的作用,结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展馆举办的符合一定标准的会议、展览等活动,以及为活动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资金按照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展馆内举办会展项目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 

第二章 补助内容

 第五条 展览类补助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丽水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每届展期 2 天(含)以上,展览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40 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条 会议类补助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丽水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等,参会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场地租赁费 30% 的补助,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住宿费用补助会展活动期间在丽水市酒店住宿的,按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住宿金额的 30%,最高为每间每夜补助 120 元,单次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八条 品牌会展项目培育补助按照有利于促进丽水经开区产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影响力和开放度的原则,培育与丽水经开区产业契合度高、标识度强的专业展会(包括专业展览和专业会议),对在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的,在连续举办三年之后,在第三年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品牌会展培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年总计补助金额的 30%。

 第九条 会展业机构补助会展业机构单年度内累计在丽水经开区专业展馆举办会展活动三次 (含) 以上,且参会人数总计 800 人 (含) 以上的会议项目或总计展览规模 10000 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

 第十条 提升展览业影响力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丽水经开区举办,一次性给予会议举办主体 15 万元补助;在丽水经开区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会议举办主体 30 万元补助;在丽水经开区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会议举办主体 15 万元补助。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明确相关名词解释:①“专业展馆” 是指可提供 5000 平米(含)以上展览场地的的场馆;②“会展业机构” 是指从事会展上中下游全产业链服务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会带展”“展带会” 的活动,可叠加享受上述第五、第六、第七条的补助,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活动总成本(明确范围:包括场租、住宿、交通、餐费、搭建、安保费,不含专家顾问、广告推广等费用,以发票为准)的 50%,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兑付。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补助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 30 日向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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