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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发布虚假会展信息罚5000元

2012年12月07日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围观:1549次       
    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西安市会展市场秩序,加大对会展业的扶持与服务,由市会展办起草的《西安市会展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出炉。条例草案对举办单位、场馆方、参展方的权利义务,会展活动备案、信息发布等进行了规范。

  会展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各类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论坛、研讨会、文化体育赛事、演艺及节庆活动等。市会展办为本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市场培育、综合评估和指导服务等。

  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会展活动的相应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会展相关项目。申请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市级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活动,需履行报备程序。

  本市辖区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各类展览展示活动;已履行报批程序,实际会期在2天及以上,参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综合性或专题性会议;参加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各类综合性或单一性节庆、演艺、赛事活动,均应提前3个月报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虚假会展宣传信息 罚5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承办单位应客观、准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信息,不得发布与会展活动内容不一致的招商招展和宣传信息,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误导会展活动参与者,不得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内容。违规者由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承办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承办单位应在对参展商资质进行审查把关的前提下,与参展商签订真实有效的参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应确保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展示和展销假冒伪劣产品。

  为加大对会展行业的扶持与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落实现有针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培育扶持壮大各类会展主体。鼓励吸收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联营等形式组建大型会展产业集团。对于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当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

  定期公布行业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条例草案还规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工商、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物价等部门,对已备案的会展活动统一实施监督检查,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对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会展投诉处理制度,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期间的各类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工商、公安、知识产权、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和市会展业服务中心应联合建立会展企业及品牌会展的评定认证体系,按照业绩、信誉、规模、社会影响力等内容确定资质等级,并建立举办会展活动所涉及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 参展方、展台搭建单位及其他会展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和失信的会展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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