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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产业全球概览(之五)

2013年11月04日    来源:《会议》杂志    围观:3893次       

    节选自《Measuring the Economic Importance of the Meetings Industry会议产业经济重要性测算》一书

编译  |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北京市东城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3  定义问题
    在会议产业中已形成这样的共识,在多数情况下,过多的定义就相当于缺乏定义。争论往往集中在对定义的组成部分上,它们是:
•  产业命名
•  会议定义
——会议目的
——会议场地
——会议规模
——会议时间

2.3.1 产业命名
    定义包括问题涉及到的整个产业命名的一系列领域。该产业最常用的命名是“MICE产业”。这个命名的缺陷是把产业表现为一些离散部分的组合,而不是一种整体的方式。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已使用的术语 “会议产业”和“国际会议产业”,这似乎是一个可替代的方式,这些术语包括为企业、协会进行的会议组织、促进、销售和交付活动,也包括政府会议(government meetings)、企业奖励(corporate incentives)、研讨会(seminars)、会议(congresses)、会议(conferences)、会议(conventions)、节事(events),技术参观(technical visits)、展览会(exhibitions)和交易会(fairs)等。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为会议产业的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目录,(深入讨论见4.5节)。新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目录试图通过开发一个8230“会议及贸易展组织者”以外新的类别来代表会议产业,这个产业包括:组织、促销和/或管理节事,如商业和贸易展览(bussiness and trade show)、会议(conventions)、会议(conferences)和会议(meeting),而不管经营设施的场所是否提供管理和工作人员。
    本研究摘要中,有一个关于产业名称的定义。这个定义,由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励展旅游展览展览(Reed Travel Exhibition)和国际会议专家联盟(MPI)提出,称产业为“会议节事产业”(The Meetings and Events Industry)。在与主要的产业参与者协商后,似乎普遍对“会议产业”(Meetings Industry)的称号有更大的认同。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术语“节事”(Events)被认为过于宽泛。由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励展旅游展览展览(Reed Travel Exhibition)和国际会议专家联盟(MPI)给出的定义比新的ISIC定义更具包容性,有详细的客户描述(协会、政府和企业),包括了奖励旅游部分。这将有利于产业进一步推动对这个定义的采用。
    产业名称的建议
    鉴于主要的产业利益相关者提出的产业名称是“会议产业”(Meetings Industry)。课题组建议使用这一名词,因为任何商业事件的主要组成部分都是关于人的会议。这个称号涵盖了会议的其它部分,如会议(conventions)、会议(congresses)、会议(conferences)、座谈会(symposia)、研讨会(seminars),公司总经理会议和活动,如公共贸易展(public or trade shows)、展览(exhibitions)、和奖励节事(incentive events)。

2.3.2  会议的定义
    为方便采集可用数据,精确测算会议产业,会议的很多组成元素需要加以考虑。以下是应解决的问题:
a)会议目的;
b)会议地点;
c)会议规模;和
d)会期。

2.3.2.1  会议目的
    文献、学术研究和产业报告关于会议目的的很多阐述得到一致好评。这些定义的共同点是:参会者出席一个活动,与其他参会者有共同的目标,并与他们进行思想交流、社交和讨论。频率可以是临时模式或设定模式。在定义中,主要考虑的是“满足”、“赋予”和“共享信息”。定义的归纳见附录D。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课题组建议采纳如下定义。
    会议目的定义的建议
    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对会议的定义包含了很多关键因素。因此,建议将会议的目的定义为:
    会议是一个统称,表明一些人在一个地方聚集,开展某项活动。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参与者和办理业务。频率可以是临时模式或设定??模式,如年会或委员会会议等。
    在文献中,还为产业内其它类别的会议做了规定,如会议(conferences,congresses,conventions)。所有这些定义彼此之间有细微区别,附录D提供了概述。这项工作的目的——即提供一个有利于会议产业评价的工作定义——尽管这些不同类型会议的细微差别并不见得重要。

2.3.2.2  会议场地
    有些定义包括了举办会议的特殊场地类型。例如,Weber和Chon(2002)指出,“会议应该是在一个为特定目标而建造的设施中举行的”。澳大利亚商业节事理事会指出,必须是“在特定场所或场地举行。”英国旅游局使用的定义是“至少在办公环境以外6个小时”。
    争论的问题在于什么是一个特定的场地?《全国商业节事(Event)研究》(Deery等,2005)提供了在数据采集中不包括的场地类型列表。其中排除了很多场地,因为商务节事不是它们的整体业务的一个核心部分(见附录E)。这些场地包括训练厅、汽车旅馆和餐厅。因此,会议的定义也需要包括场地使用类型的标准,这个标准可能因国家而异。
    对会议场地及类型定义的建议
    建议会议数据从商业场地那里采集,有租约(或实物支付),且场地以会议使用为目的(如有关的展览及奖励等节事)。
    出于数据采集的目的,不在商业场所举行的会议不应该被视为“会议”。这是因为在这些非商业场地取得数据有难度。这样做也比较公正,因为举行这样的会议不是在商业活动场地进行的。

2.3.2.3  会议规模
    关于会议规模的最低标准,产业内的争论很多。不同的组织如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和国际协会联盟(UIA),在数据采集中设置了不同的最低数字。从大量报道和会议产业研究报告中,很明显,在参会代表数量上的要求是最有争议的标准。表3列出了不同的定义。
    虽然不同的定义可能会在不同的环境下是恰当的,但有一个共同定义来促进国际间的一致性和经济政策的可比性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会议最低参会者数量这个问题将永远是有争议的。
    课题组建议,应减少数据采集的复杂性,如果不强调最低标准,受访者就不需要滤掉不符合标准的会议。而且参会人数很少的商业会议一般在商业场地举办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将它纳入定义基本克服了对最低会议标准的一致需求。然而,业内通常会使用传统的最小规模定义法,可能他们也不愿放弃这种做法。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采用的最低标准是10人参加。
    最小会议规模的建议
    为了采集所有会议的全面数据,建议采集10人以上参会者的会议数据。

2.3.2.4  会期
    如表3所示,建议会期最低期限从4个小时到3天不等。同样,课题组没有最低会期的建议,这降低了数据采集过程的复杂性,并且在实践中,一个很短时间的会议在一个商业场地举行也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最低会期被视为至关重要,则限定在比如一个半天,或4个小时。

2.3.2.5  国际会议
    在场地、规模和会期方面,没有有效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国际会议与会议本身的定义会有这样的差别。会议与国际会议的唯一区别,是后者吸引了相当比例的国际代表。因此,国家数量和国际代表比例需要考虑。
    在满足国际会议定义所要求的最低参加国数量的标准上,课题组认为,至少应有1个来自东道国以外的其它国家的参会者。
    关于符合定义的国际会议参会者的比例上,大多定义在40%-45%之间。这个比例可能适用于地理上接近的国家和跨境旅行司空见惯的地区,如欧洲。但是,对于在欧洲之外举行的会议,远小于这一比例的许多会议仍然会被视为是国际化的。课题组建议,国际代表不低于20%是一个折中的数字。
    但是,一些可能情况,特别是在大型会议中,20%的标准定义会议会失效。因为这些会议吸引了大量的国际代表,但他们的人数占不到参会者总数的20%。例如,一个在北美地区召开的2000人的医学会议,可能有200个国际参会者,但无法满足目前的国际会议标准。像这样的情况,应考虑提供绝对数量为基础的标准。
    国际会议最低标准的建议
    国际会议被定义为至少具有10人规模、至少有半天会期,除东道国以外至少还有1个其它国家、至少20%的参会者来自其它国家。大型会议的情况下,国际代表的绝对数量应予以考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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