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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征集2014年度市级会展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4年06月25日    来源:《会议》杂志    围观:3042次       

 

    针对西安市各区县、开发区会展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及各有关单位,按照《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3]32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做大做强会展产业,加快打造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城市,现就2014年度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在西安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影响广、带动力强的会展活动。
    2、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展会。
    (二)列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西安市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通知》且符合《办法》规定的展会活动,优先列入扶持范围。
    (三)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本地生产性企业为加强交流合作,拓展销售渠道,外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知名会展活动且取得显著参展成效的项目。
    (四)在西安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大中型会议
    (五)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落户西安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所得税奖励。
    (六)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二、支持内容
    (一)展会举办奖励
    对西安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发展前景良好的展会进行奖励。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承办单位必须是在西安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西安市承办单位的账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含8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16000㎡(含)以上,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同一展会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5、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二)展会招徕奖励
    凡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西安市成功举办的,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含10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对招徕单位进行奖励。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三)外出参展活动的补助
    对列入全市会展指导目录,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本地生产性企业为加强交流合作,拓展销售渠道,外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知名会展活动且取得显著参展成效的,根据参展规模,由市会展办商市财政局给予参展展位费适当补助。
    (四)在西安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大中型会议的奖励补助
    为鼓励国内外大中型会议在西安市举办,对于西安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争取、招徕的大中型国际、国内会议,且具有一定规模,能为西安市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等相关服务行业带来较大综合收益的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会议承办、招徕单位必须是在西安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承办、招徕单位申请。
    2.国内大中型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应在500人以上,且50%以上应为外省、市参会代表;国际性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应在300人以上,且有50%以上应为境外参会代表。
    3.会议实际会期应达2天以上(含2天)。
    (五)培育性展会的奖励补助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展览、会议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展览、会议项目(实际展览面积或参会人数应比上届增加20%及以上),给予举办单位一定奖励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六)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西安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展会类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2014年度会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招徕证明材料,承办单位与展馆签订的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情况;
    6、项目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邀请函件;
    7、项目总结(须注明展位数、参会人数、项目支出明细、项目收入明细、展会成交额、组展面积等量化数据)。
    8、企业工商执照、上年度完税凭证、财务报表。
    申请外出参展活动补助的,还应提交组展单位邀请函,市级相关部门组展文件,参展人员证件,参展成效证明、照片(体现展位大小、摊位号、展位外景)等资料。
    (二)会议类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2014年度会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招徕证明材料,承办单位与宾馆(会议中心)签订的会议、住宿合同,以及住宿、会议等费用的实际结算情况;
    4、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参会人员花名册(注明境内、境外人员)。
    5、企业工商执照、上年度完税凭证、财务报表。
    (三)申报税收奖励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以及有所在国税、地税部门签章的纳税证明资料;
    4、20年西安市会展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本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申报,各申报单位于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举办的展会和会议;2014年9月30日前申报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之间举办的展会和会议。
    2、各区县、开发区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落户所得税奖励由各区县、开发区会展业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所组织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申报。市级各部门会展项目直接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申报。
    3、各申报单位须报送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和《2014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材料不完善的项目不予受理。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规格),报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各一份。表格下载网址:西安会展网(http://www.xah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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