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辞职机长被仲裁须赔170万
此前向某航空公司提出辞职,被公司索千万赔偿
本报讯近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的 上海 某航空公司飞行员王某,被所在航空公司索要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用等千万元赔偿金。对此,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判定,王某应向航空公司赔偿170万元。
王某在某航空公司工作了近10年。2006年初,由于个人原因,王某提出了辞职。
但航空公司却不同意王某的辞职申请。
该航空公司认为,王某是由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为培养其成为合格的机长,公司付出了大量的经费和飞行资源。据此,航空公司认为,王某应赔偿1000余万元。对此,王某认为,根据《劳动法》,职工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提出辞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了公司大量的出资培训,根据有关规定,王某应承当赔偿责任。对于航空公司提出的飞行费用,不予支持。《东方早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