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期货经纪合同》文本的修改完善及说明
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12月21日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标准文本》,对规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和合同文本,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现有合同文本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的实际。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金鹏期货公司执行董事长吴元贞先生作为期货行业的一位资深高管,深知规范的《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对防范期货经纪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穿仓风险的关键作用。两年来,由他率领的团队对《期货经纪合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先后二十九易其稿,组织了多次征询和讨论,终于完成了这一惠及整个期货行业的基础性系统工程。在这一艰苦、漫长的过程中,得到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多位领导和朋友的支持、鼓励和具体帮助,征求了部分兄弟公司资深高管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经修改、完善的文本已在北京金鹏和上海金鹏等公司实际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一些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法律纠纷中,因合同缺陷而败诉。特别是股指期货推出后,如何解决当日平仓问题;如何解决通知、确认问题;如何履行“通知义务”,都是《期货经纪合同》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修改和完善《期货经纪合同》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期货经纪合同》修改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中金所、期货交易所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期货公司的业务经验和期货市场中发生的诉讼实践等。
在修改过程中始终遵循了十二条修改原则:一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三是无过错免责的原则;四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五是甲、乙双方共同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六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七是约定条款规范、具体、明确、严谨、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八是减少不确定性的原则;九是在文字上淡化甲方的权力,在实体上强化依法保护甲方核心利益的原则;十是删除在文字上对乙方的过多要求,而实际上又做不到的条款,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十一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十二是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此稿对应的是中国证监会1999年12月21日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准则》、《客户须知》、《标准文本》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以下简称《指引》)。这个修改稿由原“标准文本”的十六节五十一条,改为十四节六十三条。其中增加第一节“乙方须知与声明”,删除了第十一节“费用”、第十六节“其他事项”,将原第四节“通知事项”和原第七节“报告和确认”合并为现第五节“通知与确认”,将原第三节“强行平仓”修改为“风险管理”。在《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十二条,占原五十一条的62%,删除了二十条约占原五十一条的39%。对保留原合同文本三十一条的二十八个条目作了较大修改。现将修改章节条目的具体内容,修改的目的和理由分述如下:
格式的修改
格式的平等与内容的平等同样重要,格式的规范和内容的规范是设计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同样不可忽视的问题。
1.修改了合同封面。对于合同封面的格式,《指引》中未作指引。因此,绝大多数公司都将自己公司的名称、标志、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突出地强调在合同封面上。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对甲、乙双方平等地位的界定。合同的本质应该体现公平、公正,突出甲方,则意味着弱化乙方,格式的平等,是内容平等的良好开端。从另一个方面讲,合同又不是公司的宣传资料,既然客户已经到了签合同的阶段,再强化公司宣传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这种做法有害无益。格式的不平等,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将促使法官的天平向弱者倾斜。正确的做法是封面体现中性信息,只注明《期货经纪合同》,以体现甲、乙双方的相互尊重。
2.增加编号。我们已进入数字化信息管理时代,很多公司印制的合同却没有编号,这不利于空白合同和已签合同的档案管理。正确的做法是每套合同印制甲、乙两份编号相同的合同,明确公司与客户分别使用甲、乙编号的合同,有利于合同的规范管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3.增加甲、乙双方授权书。法人户合同和自然人合同甲方不可能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因此需要有授权书,乙方是法人客户的也同样如此。期货公司往往强调乙方单位法人要出具授权书,而自己则忽略不计。殊不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缺少甲方授权书的公司合同,就变为有法律瑕疵的合同。
4.将《风险说明书》之外的需要客户签字的内容,能够纳入主合同内的全部纳入至主合同,以保持合同的完备性和简洁性,便于客户签署,便于公司审核。现行的期货经纪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和补充资料越来越多,需要客户签字的地方有的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