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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可设立信托公司 单一公司入股不得超过20%

  晨报记者 李强 实习生 吴怡敏 报道昨天,《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此次,我国监管机构明确了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除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也被允许作为出资人。《办法》要求,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还应具备: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

  《办法》还对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资格等进行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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