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中国信托业的整合与重构

  记者 金立新

  特约嘉宾: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邢成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达到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申请提前结束过渡期,变更公司名称、核准新业务范围。通知指出,银监会将遵循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鼓励达到条件的信托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提前结束过渡期,按新的《办法》全面开展信托业务,支持公司开发新的信托产品与业务创新。对于个别规范困难的公司,将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完成公司重组;或信托业务按有关办法进行托管,法规责令其停业规范,若在停业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信托新政对信托公司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就此话题,记者与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进行了对话。

  主持人:信托新政将对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对投资业务的规定尤其严格,如规定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不得进行实业投资,以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还要求信托公司在3年的过渡期间内尽量压缩自营业务,在2007年底前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的比例须降至7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对信托公司自有业务的压缩将会对信托公司的行业格局产生什么影响?

  邢成:2005年对国内46家信托公司的统计显示,信托业务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8.60%,超过50%的信托公司只有16家。单就信托业务而言,平均每家公司的净利润只有984万元。信托主业回报率低,信托公司只能在自有资金“投资”上寻找出路,如行业净利润排名第一的上海国际信托2005年收入2.61亿元,其中信托业务的贡献只有21%。

  对于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而言,自营业务收入长期占总收入的60%-70%,相当部分信托公司都是两条腿走路,需要通过实业投资获取利润,以丰补欠。部份公司回归信托主业的目标任重道远,有些信托公司在原“一法两规”框架下,不仅没有在四年多的时间中逐渐增加信托主业的比重,甚至与这一目标渐行渐远,南辕北辙。此类公司停止实业投资将使其甚至难以支撑日常开支,更谈不上发展资金的储备,少数信托公司将陷入发展困境。因此在此次“震荡”中,稍有疏忽,或转型不利,极有可能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蹶不振,被迫出局。

  主持人:新政对信托业务中资金采用贷款运用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这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乃至行业割据产生什么影响?

  邢成:对多数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而言这将是颠覆性的。因为超过70%的信托公司,全部信托业务的70%-80%均为贷款运用方式,利息收入或以管理佣金为名的变相利息收入是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的核心利润来源。

  限制和压缩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差但操作简便的贷款业务,就同时意味着鼓励和引导信托公司开展附加值高、交易结构复杂、个性化特征明显的信托股权投资业务以及规模性的资产管理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REITs、产业投资基金业务、年金基金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而这类创新业务和新的盈利模式对大多数信托公司而言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至少在短期内是难以达到的。特别是对某些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和中小型信托公司以及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信托公司来说,他们必须迈过几道高门槛才能实现艰难的业务转型。

  首先是清理旧有业务。新规要求信托公司采取公司分立、业务剥离、公司转制等方式逐步压缩原有业务,规范信托业务。但2006年全国信托公司总共发售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00多个,约占资金信托计划总数的70%。在停止贷款类的信托计划,可以预期信托公司短期内收入将大减,因为在2005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收入结构中,贷款利息收入占到73.47%。如此下来,信托公司将普遍面临盈利难题。

  其次,即使渡过过渡期,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后仍将面临残酷的市场竞争。对某些信托投资公司而言,虽然向资产管理者转型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业务拓展的最佳路径,但在金融市场开放、综合经营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原有的信托制度优势已经被削弱,越来越多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已运用信托原理开展各种资产管理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将面临着众多强大对手的严峻挑战。即使是目前暂时特许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的受托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受托业务、年金基金业务,面对交易对手的强势地位,信托公司还是难以获得足够盈利。

  再次,信托公司原本不大的人员规模,不仅遭受过几次集中的人才外流时期,而且现存的人才结构、专业背景、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与新办法条件下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高端人才要求也相去甚远,如不尽快实现人才团队的转型和升级,现有的人才结构恐难负重任。

  由此可知,此次业务转型是一次系统性工程,一旦落伍,很难再跟上飞速向前的发展潮流。

  主持人:信托新政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