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会奖政策 2026-03-05 2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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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会展经济促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5〕80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甬人大常〔2025〕30号)、《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商务财发〔2023〕1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2026年至2028年会展项目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原则,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职责: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分配和拨付,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下达与监管;会同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评估。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要求配合做好项目资金初审、上报以及绩效评价跟踪。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宁波举办高质量会展项目,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浙江省“415X”和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方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软件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人形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海洋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专业类会展;跨境电商、内外贸一体化等新型贸易类会展;会展+农业、会展+赛事、会展+文化、会展+服务等品牌类会展;服务消费领域新兴会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以市场化方式在宁波举办(主办)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的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协(商)会。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保障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年内(以申报截止日为起始日追溯三年,下同)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息公示”栏目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且未被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三年内无提供虚假材料、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记录。

(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报项目未享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四)本办法具体政策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培育引进新展。对新引进的在专业场馆举办市场化展览项目,给予补助前3届次。其中,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每届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在10000平方米基础上,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最高增加1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品牌展览做大做强。对展览补助3届次期满,继续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给予补助支持。其中,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每届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30000平方米基础上,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最高增加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举办区域性以上规模型会议。对在我市会议型酒店场所举办的符合第五条产业导向且有高端嘉宾主旨演讲的市场化会议项目,会期2天及以上的给予补助支持。参会人数达到500人及以上的规模型会议,给予最高7.5万元补助;参会人数在50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人,最高增加7.5万元。单个会议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以会带展。对符合第十条补助支持的规模型会议项目,在会议同期、在同一场所,配套举办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一次性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会展市场化转型。鼓励政府性展览项目向市场化运作转型。其中,转型后的前3届次,每届按照第八条确定的补助标准的1.5倍给予过渡性补助,以后按第九条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会展高质量发展。在我市举办的获得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在我市举办纳入ICCA统计范围的会议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会展集团在宁波实行会展项目实体化运作,举办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国际展商面积超过5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前三届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培育“一业一展”。对行业协(商)会首次在专业场馆举办符合第五条支持方向的,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本条款与第八条、第九条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的展览展期需不少于3天(含),展览净面积与展览总面积之比不低于40%(含)。会展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B级及以上,对绩效评价结果A级的可给予最高10%的上浮奖励,绩效评价结果C级的不予补助奖励。会展项目总补助应当不高于总支出的50%,总支出包含场地租赁费、搭建费、广告宣传费、餐饮住宿费、后勤及保障费等。


第四章  会展活动保障与促进

第十六条 建立会展工作会商机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贸促会等会展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海关等监管保障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会商,共同研究全市会展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会展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监管保障部门联动,进一步优化安保措施,对客流量大、商旅文体展联动效应显著的规模型会展,在客流管理、交通疏导、档期协调、安全保障、供餐监管、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方面提前介入、提前指导、提前保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会展活动顺利举办。会展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要会展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协调向重要嘉宾签发邀请函、邀请市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席重要活动、参展参会嘉宾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开展招商洽谈、参访企业或园区。


第五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商务局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在会展项目举办前15个工作日通过宁波市会展网提出预申请。项目结束后30天(含)内,通过宁波市会展网提交正式申请,经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备案。逾期未提交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企业不得以同一会展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申请单位在一年中多次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申报。

本政策中的“届次”,是指该会展项目在宁波享受补助以来的次数,若项目举办单位发生变化,则仍视为同一项目,接续补助至期满。政府性展览项目向市场化运作转型“届次”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时间起算。市场化会议是指非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举办的,不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议。

(三)现场核查。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市商务局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实。

(四)组织评审。市商务局根据《宁波市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试行)》(附件1)、《宁波市会议项目绩效评价表(试行)》(附件2)所列的评分内容,对申报的会展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得分高低评定为A、B、C三档。

(五)事前公示。市商务局通过宁波市会展网或市商务局官网对拟补助、奖励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审议审核。市商务局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必要时也可以先审议后公示。

(七)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按“直达快享”要求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一)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有虚报、隐瞒、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列入会展信用体系评级。

(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商务局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政策实施过程中开展期中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施行期间若遇上级发布资金管理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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