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文体旅商展联动扩大消费若干措施

会奖政策 2025-09-01 19: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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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消费,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举办单位引进在琼举办的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 于 2 万人次,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 3 万人次,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 5 万人次,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40%,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 10 万人次,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50%,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高品质优秀剧目文艺演出。对举办单位在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化艺术节展活动中引进在琼举办的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累计观演观众不低于 3000 人次,给予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观演观众不低于 5000 人次,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40%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高流量文博艺术大展。对主办单位引进在琼举办的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文博艺术商业性大展,累计观展观众平均 每月不低于 2 万人次,展期不少于 1 个月,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观展观众平均每月超过 3 万人次,展期不少于 1个月,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40%,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旅游演艺。对在海南持续演出三年以上的旅游演艺项目,年度内演出场次不低于 500 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 20 万人次,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50%,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海南持续演出三年以上的旅游演艺项目,年度内演出场次不 低于 1000 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 40 万人次,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60%,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保留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节庆活动配套旅游演艺项目,演出内容为弘扬和传承中 国历史文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可列为重点扶持 项目:项目首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 300 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5 万人次,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30%,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项目首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 400 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 10 万人次,且岛外观众比例超过 50%,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影视+旅游”影视精品创作。对以海南自然风光、历史和人文风情为背景,宣传海南旅游文化形象并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优的影视作品,电视剧(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每部奖励 20 万元,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网络纪录片每部奖励 5 万元。根据年度影视剧创作引导计划,对符合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确定的创作方向,并在海南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电视剧(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每部奖励 50 万元,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网络纪录片每部奖励 10 万元。

六、支持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对国际旅游帆板大奖赛、环海南岛国际大帆船赛、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海南(三亚)马拉松赛、海南高尔夫球公开赛等省重点系列体育赛事活动给予总额不超过 4000 万元奖励。对由国际单项组织在琼举办的国际级体育赛事(不含职业联赛),线下参赛人数 100 人以上的, 按参赛国家(地区)数分 4—6 个7—10 个11 个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参赛人数超过 1000 人且国外参赛人数比例不少于 30%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 4—9 月举办的,奖励金额上浮 20%。对由国内单项协会在琼举办的全国级体育赛事(不含职业联赛),线下参赛人数不低于 500 人或累计线下观赛观众不低于 2000 人次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 500 人或累计线下观赛观众每增加 2000 人次(增加观众人次中岛外观众比例不少于 10%),奖励资金增加 5 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 4—9 月举办的,奖励金额上浮 20%。对在琼举办的路跑等户外运动赛事的主办单位,按参赛人数分 5000 人—1 万人(含) 1 万人—2 万人(含)  2 万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岛外参赛比例超过 60%的,奖励金额增加 20%。

七、支持精品夏令营和研学游。对 4—9 月期间主办单位在琼接待的省外夏令营团(含文体艺术及科学赛事),营团员在琼停留 3 天 2 晚(含)以上,营团人数累计不低于 500 人次,给予6.5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不低于 1000 人次,给予 13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不低于 3000 人次,给予 39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4—9 月期间主办单位在琼接待研学游团队(含海南散拼),团队在琼停留 3 天 2 晚(含)以上,前往至少 1 个研学基地,团队累计人数不低于 500 人次,给予 6.5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不低于1000 人次,给予 13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不低于 3000 人次给予 39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市场主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39 万元。

八、支持开发长游程线路产品及引进市场化大型会议活动。对长游程团队在琼住宿间夜数年度累计不低于2000 间夜的,按酒店间夜数分档次给予旅行社每间夜 10 元—30 元不等奖励。对在琼举办大型会议、展览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或“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医疗+旅游” 等涉旅类大型活动的,按单次不低于 300 人、500 人、1000 人不同规模,给予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每间夜 10 元—30 元不等奖励。对在琼举办参会人数不低于 2000 人的特大型会议,按照参会代表住宿间夜数给予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每间夜 100 元奖励;参会人数超过 4000 人的,按照参会代表住宿间夜数给予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每间夜 200 元奖励;在 5—9 月举办的,奖励金额上浮20%。

九、支持开展淡季旅游景区引流活动。在 5—9 月面向全国工会会员、50 岁(含)以上及粤港澳大湾区省际游客开展 4A 级以上旅游景区免门票活动。

十、支持环岛旅游公路交通运营项目。对市场主体运营的环岛旅游公路交通项目,全年累计服务游客总数不低于 2 万人次, 且岛外游客比例超过 30%,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全年累计服务游客总数不低于 3 万人次,且岛外游客比例超过 40%,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邮轮旅游。以邮轮执行航次、运营天数、接待入境人次为标准,对邮轮公司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航次奖励,按运营天数每天给予 5 万元—30 万元天数奖励(仅限于母港邮轮);对邮轮公司委托接待的旅行社给予入境游客每人次 120 元—200元奖励;对为邮轮公司提供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给予每个航次 2万元—3 万元航次奖励。

十二、支持入境旅游。对组织入境游客人数在我省主要客源地中排名前三的接待旅行社给予 30 万元—80 万元奖励。支持旅游经营主体邀请境外旅行商、旅游媒体、航司等来琼开展旅游产品线路踩线和采风,按照不超过海南地接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十三、继续发放消费券。适时发放零售(含离岛免税)、住 宿、旅游文化等领域消费券,引导银行、商贸企业共同参与,激发购物、旅游等领域消费潜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发放餐饮消费券,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支出金额的 50%予以补助。

十四、支持在线旅游经营平台促消费。对在线旅游经营平台面向境内外市场联动航司、酒店、旅游景区、旅游节庆、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商业购物点、离岛免税购物点等开展促消费活动, 年内累计入岛游客不低于 100 万人次,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年内累计入岛游客不低于 200 万人次,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年内累计入岛游客不低于 300 万人次,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餐饮住宿零售企业达限纳统与营收上规模。从2024 年起,对当年达限并纳统的餐饮住宿零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餐饮零售企业分别对应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市县引进优质商业品牌。鼓励市县依法依规出台支持政策,引进米其林、黑珍珠、中华老字号企业及知名品牌设 立首店,省财政按照市县政策标准的 50%给予市县奖励。

十七、支持离岛免税企业促消费。对离岛免税经营主体,每月纳统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 11%的,按照纳统销售额分档给予消费券资金奖励。在 5—9 月,月度纳统销售额 3000 万元—1 亿元(含),每月奖励 30 万元;1 亿元—20 亿元(含),每月奖励50 万元;20 亿元以上,每月奖励 300 万元。在 1—4 月、10—12 月,月度纳统销售额 1 亿元—2 亿元(含),每月奖励 30 万元;2 亿元—30 亿元(含),每月奖励 50 万元;30 亿元以上,每月奖励 300 万元。对年度纳统销售额超出 11%增长的部分,按照每增长 1 亿元,奖励资金增加 100 万元,每家免税主体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十八、支持文体旅商展联合促消费活动。鼓励商贸经营主体、线上平台企业,在我省举办欢乐节等大型主题活动期间,举办商业营销、餐饮休闲等促消费活动,活动举办当月 1 日至活动结束当月最后一天实现纳统商品零售额或餐饮收入增长超过20%且不低于 2000 万元、交易单数超过 1 万笔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十九、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完善“琼旅保贷”风险补偿政策, 推动担保机构提供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融资担保服务,为文化展演、旅游服务、景点景区、住宿餐饮、体育赛事等文化旅游体育类市场主体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延长“琼旅保贷”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限,贷款发放时间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底,贷款期限从1 年调整为不超过 3 年。扩大担保机构覆盖面,将准入担保机构代偿率上限从 1%提高至 5%。提高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取消(反)担保措施限制;代偿发生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先预付后结算。

二十、提升境外人士支付服务便利性。支持全省商圈、旅游 景区、特色街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外籍人士在琼消费场所拓展外 卡受理商户,开通外卡 POS 机。对收单机构为商户更换或升级外卡 POS 设备给予每台设备成本的 50%、不超过 400 元奖励。

二十一、提升消费环境国际化品质。对本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消费聚集区、乡村旅游点、旅游文化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等市场 主体,新建或提升多语种服务咨询台、多语种标识标牌系统、行 李寄存设备等国际化、便利化、多语种消费服务设施,按照设施设备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二十二、加强入境通关便利和服务保障。在机场入境区域设立一站式服务点,推行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行李物品等电子化申报,提供一体化便利服务,缩短旅客通关时间。简化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审批时限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优化夜间经济街区、夜间消费集聚区及附近公共交通线路设 置,加密夜间公交运行班次,延长夜间运营时间。引导出租车企 业和网约车平台加强重点夜间消费区域的夜间车辆调配,增加夜间公共停车位、出租车候客点,允许夜间特定时段临时停车,鼓 励免收或减收停车费。

二十三、加强各市县配套支持。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出台文体旅商展联动促消费措施,加强属地资源保障力度,为开展促消费做好服务。

上述省级奖补资金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季度兑现,及时拨付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已获得其他省 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由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此次修订后的措施,相应调整实施细则,另行公布。本措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 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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